医疗过错的形式,包括很多种,其中就包括漏诊。有些时候,在检查的时候,医生没有及时判断全部疾病,或者说是漏了其中某些病症,都属于漏诊。漏诊、误诊的发生,有时会给患者带来人身损害,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。
【案情简介】
2021年2月18日,王某因腹痛到A医院急诊科内科就诊。病历显示,2021年2月18日14时59分,患者神志清醒,步行来诊,分诊级别为Ⅳ级。
(资料图)
2021年2月19日上午,王某再次来到A医院就诊,A医院对其进行了血常规、DR诊断(胸片检查)、心电图、无痛胃镜等检查并开具药物。
诊疗结束后,王某离开A医院。当天,王某在家中死亡,死亡原因为急性心肌梗死。
到医院做个检查,开了点药,人就忽然没了。王某家属实在难以接受。他们认为,是因为医院的诊疗存在问题,才导致了王某的死亡。
后续,双方对此事未能协商一致,王某家属便将A医院诉至法院。
【维权过程】
诉讼中,经王某家属申请及A医院同意,法院先后委托a鉴定中心和其他鉴定中心对“A医院在王某的诊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,如存在过错,其过错与王某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”进行鉴定。
其中a鉴定中心以缺少足够的人员及技术力量为由退回委托,其他鉴定机构则均以王某死亡后未行尸检,不能确定死亡原因为由退回委托。
之后,经双方协商确定,法院再次委托某医学会进行鉴定。得出鉴定结论:
1.医方在对患者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错;2.医方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与胃镜检查无直接因果关系,与心脏病漏诊有因果关系;3.医方的医疗过错对患者的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,应承担次要责任,建议参与度为40%。
对于某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,王某家属与A医院均提出异议。某医学会于2022年9月15日对双方所提异议作出书面回复。
最终,法院采信鉴定结论的意见,认定A医院对王某的死亡存在过错,应承担40%的责任。
【司法裁判】
根据责任比例,法院作出了判决:A医院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王某家属支付赔偿款503854.4元;驳回王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【小律释法】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【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】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,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,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。
再根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【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】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,造成患者损害的,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本案中,因为医院的漏诊行为,导致患者丧失在诊疗时可能拥有的生存机会。所以,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【小贴士】
漏诊危害虽大,但并不是所有的漏诊,都是医疗事故!如果漏诊等医疗过错行为没有对患者造成损害,医院没有违反正常的医疗护理常规规范,就不构成医疗事故;如果漏诊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,又经过医学会组织的鉴定认为构成的,才属于医疗事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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